债务过期债权人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对担保人提出诉讼担保人什么时失去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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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无力还钱,能否起诉担保人,让担保人承担债务,首先需要明确担保的方式及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无论是何种担保,担保人都要在债务人无力偿还欠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只不过担保人提供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责任则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后既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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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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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
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
抵押权、质押权或
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
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如果担保物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剩余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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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81条第1款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又据《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的追偿权指的是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都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追偿权的范围大体包括:
(1)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付的财产;
(2)为履行保证义务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3)各种费用的利息;
(4)保证人为履行保证义务而受到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
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因此,保证人的追偿权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适用《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所规定的时效的,即
保证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2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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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