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咨询

政府为安置下岗职工实施的安置工程,资金为申请中央,设计有集资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一楼均为车库、门面、杂物房。如今工程完工职工通过缴纳部分大量资金才能顺利入住。现在政府开始把所有一楼的门面、车库、杂物房进行转让出售。本人想问政府是否有权利出售,其所有权使用权应该属政府还是职工?优先权在那一方???

2019-05-16 10:25: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处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基本方法是:
    一、审查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这是正确处理房地产买卖纠纷的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卖方是否有权出卖,买方是否有权购买。例如:出卖人是不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出卖的房地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几人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他共有人是否同意出卖。
    如果出卖人不是该房地产的权利人,就要查明出卖人对所卖房地产是否有法定的或委托的处分权。如果经过审查,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则可以认为卖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对于房地产的购买人,则要审查他们是否有购买权,是否是合格的当事人等。
    二、审查买卖双方的意愿表示是否真实
    买卖合同中能否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是能否产生买卖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处理中要认真审查一方对他方是否有欺诈、隐瞒、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房地产的出卖或购买行为;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显失公平;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是否有重大误解等。
    三、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要件是否具备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看房地产买卖是否采取了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条款是否齐备;二是看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章的规定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产权转移登记。
    对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应区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生效前后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四、审查房地产买卖活动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如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以房屋买卖的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否维护了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出卖享受政府或单位补贴、优惠购建房屋的是否已满禁卖期限;是否侵犯了原产权单位的优先购买权。
  • 转让协议是指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心主持下通过洽谈、协商以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
    房屋买卖协议中,作为个人,签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字和按指印的行为,都是对合同内容进行确认,并表示受合同约束的意思。然后在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变更备案,也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要进行登记,在合同封面加盖产权登记备案章。
  • 是否符合条件是申请廉租房的关键,建议可以到当地社区或者街道办咨询了解。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上一年度家庭年收入的标准为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00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00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00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00元,5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0000元;
    (三)申请家庭资产总额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家庭低于27万元,3人户家庭低于36万元,4人户家庭低于45万元,5人户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
    (四)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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