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咨询

你好,对方门面转让,没有签合同,我交了定金5万元,收条上写明:(对方是二房东),如与房东未谈成全额退款,现在对方不退,该怎样维权?

2019-04-26 11:26: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联系方式写在甲方乙方后面即可,要不下面太乱,又要签名又要按手印。
      
    2、一般的大写在前,小写在后面的括号里。
      
    3、既收押金,又收定金,两者有些冲突,建议把押金转为定金一部分,你的目的也是到时候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不退押金,又不退定金,所以直接收定金即可。
      
    4、你这定金的性质是解约定金,谁提出解约谁要损失定金的利益。
      定金罚则是指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一方违约则需要双倍返还对方定金。你这定金条款第五条不合理。
      
    5、第五条,双方借故解除协议,借什么故?
      
    6、定金到时候直接转为合同款?还是退回?建议详细约定。
      
    7、费用约定了两次,繁琐。
      门面转让协议
      甲方: 身份证: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达成下列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费用并开出收据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

  •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且一年后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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