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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2020-11-27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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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2015年11月之前仍然存在着嫖宿幼女罪,但是之后就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因如果存在这样的罪名就表面,幼女是可以奸淫的与立法目的相违背。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我国于2015年11月1日起,刑(九)取消了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二、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B.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三、强奸与通奸的区别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2)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我国已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对于这类行为可以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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