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同意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当事人双方携带双方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以及双方的离婚协议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请,并签署同意离婚协议书,双方签名即完成登记离婚。
双方都同意办理离婚需要的手续:
1.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需要三十天到六十天。协议离婚只要夫妻一方不撤回离婚申请的,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以后六十日以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找法网提醒您,协议离婚具备的条件:
1.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2.夫妻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夫妻双方对子女、财产、债务等问题经过协商以及达成一致。
4.夫妻双方都同意协议离婚。
5.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