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担保人需要满足一些必备的条件,才能够为取保候审人进行担保,那么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时,提出的保证人需同时满足一下条件:
1、与该案件无牵连关系;
2、有能够履行其保证义务的能力;
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权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所和固定收入来源。在同一个案件中,适用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便不得再采人保的方式。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义务,保证被取保候审人在不被羁押的情况下,随传随到,候审不误。违反规定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发现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的相关知识,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条件包括与案件无牵连、有保证义务的能力、享有政治权利并且有自由权、有固定的住所和固定收入来源。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