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作过一段时间的劳动者来说,“辞职”很多人会经历过。但是很多人都是草草办完离职手续后就走了,都不知道还有“辞职补偿金”这回事。那么,在哪些情形下,辞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辞职补偿金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惑。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⑨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3、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辞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因以下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④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是,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用人单位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续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劳动条件低于原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 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除此之外,如果是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里应当注意,《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中的“约定条件”,应当是指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既包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条款。
2、因任务完成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包括:
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劳动合同因上述两项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又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补充了一项法定事由,即用人单位因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在在以上多种情形下都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辞职补偿金的。在个人辞职时,不要仅仅只是收拾东西走人,还得看看自己是否符合上述的几种情况,有可能会获得一笔辞职经济补偿金。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