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咨询

故事是这样的。2009年10月,我喝酒后没有吵架或惹麻烦。我用啤酒瓶打了受害者的脸。当受害人住院时,我去看他,公安机关在派出所抓住了我。听懂故事后,他让我留下两万元押金,让我走。他说如果你能和解,你就能和解。否则,受害人将在3月份谈论司法鉴定,三个月后,受害人被认定为轻伤。与受害人交谈后,我去警察局做了调查记录。受害者在记录上签名并按下按钮,说我将不再因刑事责任而接受调查,也不会在法庭上被起诉。我一次给了受害人5万元后,受害人在我们的结算单和收据上签了字,并按下了记录。当我第二天去取保候审时,警察局说;受害人说那天我给了他3万元,还欠他2万元。我出示了我们签署的和解协议和他给警察局的收据,但警察局说对方说:;我给了他3万元,告诉他如果不拿2万元就起诉我,所以我没有先给2万元保释金。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不给我保释对吗?受害者可以起诉我吗?如果受害者想要更多的钱,我可以起诉他勒索吗?非常感谢。

刑事辩护
2022-06-02 16: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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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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