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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

2018-09-14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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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问题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交纳税务是我国公民的职责,所以知道我们的收入或者是我们的财产到达一定的数目之后就要依法交纳税务,尤其是增值税的交纳。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带来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欢迎阅读。

  一、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2、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深圳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现行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2017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如下: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及临时税务登记中的个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在季度内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前月份仍为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

  二、应税服务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的起征点是如何的

  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37号附件1)第四十六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我省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关于我省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所适用的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将于近期明确。

  以上就是增值税起征点的新规定详细介绍。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变化,各项经济政策都在顺应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当我们的商品经济上涨之后,随之我们缴纳的税务也会跟着增长,这就比如我们国家新增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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