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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5000万 增值税发票,逃逸已捕如何量刑

其它
2019-05-18 20:09:2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虚开增值税发票。 针对以上情况,应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
    (一)购销业务是否真实存在;
    (二)到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其税务登记情况,并请税务专业人士对增值税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一旦认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则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彻底追查。 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
    1、采购的商品未交纳进项税的不得抵扣;
    2、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3、未支付货款,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不得抵扣;
    4、货款已支付,但货物未发生转移的不得抵扣;
    5、有真实的采购业务,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不得抵扣;
    6、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
    7、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解释,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