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咨询

您好,我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鲜肉,水果,蔬菜,预包装食品想申请自开发票,3万以内是免税,如果额度较大鲜肉这一块单审是否享受部分鲜活肉蛋类免税政策?

其它
2019-07-10 09:15: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广告业务的范围, 
    1.广告经营的种类,按照广告媒介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经营印刷品广告。  按照是否含有涉外因素,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国内广告、外商来华广告、出口广告。  按照广告内容的不同,广告经营可以分为经营商品广告,又可具体细分为经营电子产品广告、石油产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等;经营服务业广告。  按照广告经营方式的不同,可以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咨询五个基本类别。  广告设计,是指广告经营者根据广告主(出资做广告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广告目标要求,对准备发布的广告信息如何进行表现进行创意构思,编排组合广告创意构思的表现方式和方法,直至创作出可供制作的广告图洋、图表、样品等整个活动的全过程。  广告制作是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出可供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作品的活动。  广告发布是指广告经营者通过一定的媒体或形式,将已制作好的广告信息传递给广告对象的活动。  广告咨询是指广告经营者为广告主或其它广告经营者就特定的广告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预测、调查、分析评价、测定广告效果等的活动。
  • 总而言之,对于超越经营范围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  
    1、在企业法人的越权行为尽管超出了经营范围,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又未损害国家、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且合同已经履行或能够履行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2、越权交易行为的相对人是善意的,而越权法人是故意或过失的,而且是由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请求的,应认定合同为有效。即企业法人不得以越权无效对抗善意的相对人,主张越权合同无效的权利只有善意的相对人可以行使,除非该相对人在订约时明知或应知企业法人超越了经营范围。  
    3、如果越权交易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如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违反国家制订的要由专门部门专营专卖的规定,或者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品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而言,尽管被告是一家农业生产资料的综合门市部,其经营范围确实没有经营钢材的内容,但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当事人分处两地,原告难以在订立合同之前对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进行查证。因此,原告对于被告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是不知情的,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必然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会对交易安全造成损害。尤其应当注意到,被告是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才提出自己超越经营范围的事实。如果法院支持被告似是而非的请求,将会使本应由被告承担的责任转嫁到原告身上,这不仅对于原告不公平,对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不能体现正确的态度,故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正当合法请求。

  • 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原则上个体户老板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人社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

    二、如果个体户老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由老板承担相关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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