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咨询

律师你好,我是2003年进公司的,2015年八月停的工资,9月停的社保和公积金,4月份公司老板跟我部门领导说公司准备开除我,部门领导就找我谈了话,跟我说了公司的想法,部门领导要我自己在外面先找事做,也暂时别办理辞职报告,我就按着部门领导的说的去做了,单位还照常给我每个月发工资,连发了4个月,最后老板要我去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也没有说要我办理辞职报告,最后公司给我社保报停直接写的是辞职,导致我现在没有办法领取社保补偿金,我要求公司去社保局改写,公司也去办理了但社保局说公司办理错了,要改写必须要对我个人有赔偿流水证明才给办,公司又不愿意赔偿,现在就卡在这里了,最后老板说公司不可能做赔偿,要不就让我打官司,我该怎么办?还有,在单位当时给我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我目前工资的合同,一份是很神秘的合同,公司财务不让我看就叫我签字就可以了,别的叫我不用管,我只模糊看到比我目前工资高出很多,我现在是不是可以告公司,打这场官司大概需要多少钱,赔偿金够不够请律师?如果打官司胜算有多少?,谢谢

2019-08-09 11:29: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企业必须在员工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及社保转移手续。
    未办理的,造成员工损失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附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员工是可以申请公积金转移之后,可在现单位累计缴纳公积金。


    公积金转移:
    职工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其他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具体步骤如下:
    (1)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并提供开户证明;
    (2)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填制一式四联“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填制“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转入、转出单位的全称,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调出职工的姓名、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签章(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但不可销户提取。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 1.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您的赔偿工资包含上年的年终奖奖金以及车贴饭贴。
    2.您工作满一年的,年休假5天,由公司统筹安排年休假。如果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您休年休假的,经您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您休年休假。对您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公司应当按照该您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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