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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工资基数确定,劳部发【1994】481号文中规定“劳动者在企业正常生产期间12个月平均工资”是否仍然有效?

我现在企业已仃产几年,部份职工放假,部份职工被动签自主创业协议,协议期间不发工资只给交社保,现想解除合同,请问补偿金计算工资基数确定的法律依据。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8-18 18:3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职工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二级伤残为25个月,三级伤残为23个月,四级伤残为21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6个月,七级伤残为13个月,八级伤残为11个月,九级伤残为9个月,十级伤残为7个月。
      另外,工伤职工鉴定为一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90%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保,直至退休由工伤保险基金补差;五至六级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退出劳动岗位,由用人单位按本人工资60——70%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本人依法缴纳社保,直至退休;七至十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按照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 车祸赔偿工资,计算按照身份或户口性质计算。一般如果是农村户口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工作,可以直接按照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标准计算(该标准是行业最低标准)。
    4、护理人误工费——护理费计算标准。
    护理费一般可以参照误工费的计算方法,不过它还可以直接按照居民服务业的行业标准计算,或者按照当地护工的平均工资主张。
    具体主张何种标准或反驳对方的何种标准,就看实际情况与行业标准孰高孰低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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