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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区别吗

2019-04-30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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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在借款时,都会立借据作为凭证。那么,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区别吗?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如果欠条丢了怎么办?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详细说明一下,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一、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区别吗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有区别吗

  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二、借条、欠条超过时效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然后根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定处理:“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因为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过诉讼时效之后,借款人法律地位虽然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但是仍然可以考虑采取这种措施。

  3、如果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仍然按照一年处理。根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定: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三、如果欠条丢了怎么办

  欠条是民间借贷中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凭据,一般都是以欠条作为唯一或单一的证据或借贷关系的凭据(少有其它的证据或凭据),丢失了欠条有可能造债权损失或债权因缺泛证据而丧失。

  欠条丢失后当事人首先要自我作好“保密“工作,沉着应对,不露声色。然后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1、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并可适当放宽条件(比如降低或免除原定的利息承付)。

  2、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

  4、还有一种”唬“的办法,这样的事有人偿试过是有效的。到公证处如实向公证员说明情况,请求帮助,由公证处出具一个没有实际法律效力与责任后果的”空头公证“,载明”本公证处留存XX欠据一份备查。本公证只对XX本人起证明作用,不对相应对产生效力“。如果借款人因欠条产生歧义时,理直气壮的说存于公证处了,一般对方会被”唬“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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