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咨询

在公司建立财务之前,一个叫法人的人私下拿走了钱,只有在钱花完之后,公司才建立财务。最重要的是,他们收到钱后甚至没有做一个项目。这不是非法集资或欺诈。这是一家空壳公司[遮遮掩掩]

2020-02-07 13:5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在取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
    如果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 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按照新刑法修订后的 2001 年 4 月 8 日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的规定,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为 5 千元,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所提高,而关于合同诈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在新刑法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则无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
    合同诈骗罪的起点数额为何有所提高?从立法原则来看,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的金融诈骗犯罪,犯罪起点数额均比诈骗犯罪数额的标准高,在新刑法修订时,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分离出来归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犯罪客体与金融诈骗罪属同类客体,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合同诈骗的犯罪数额起点提高是必然的。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 对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规定没有变化,而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中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新刑法在修订时进行了吸收。
    审判实践中,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仍按照 《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 的规定判处,因此,在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也可以参照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规定判处。
    即,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千元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5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合同诈骗数额在 20 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样,具体要看当地高院的规定。
  •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应理解为“非法所有”。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本罪是目的犯、法定犯、数额犯、结果犯。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0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目的具体表现为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的所有权转归自己所有、或任意挥霍,或占有资金后携款潜逃等。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本罪罪状的表述,有人认为颠倒了行为目的与行为手段,易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混淆,因为这二罪都是以欺诈方式进行的集资犯罪,故宜表述为“以集资的方法进行诈骗”为妥。
    两种表述均成立,因为本罪的预备和着手须以诈骗方法开始而且这种诈骗方法的实施贯穿于本罪实施过程始终,诈骗和非法集资都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款的手段,二者的有机结合方能实现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本罪行为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以将“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或“以非法集资方法进行诈骗”表述为行为手段都是可以的。
      本罪在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了集资诈骗罪,1997年新刑法予以采纳,学理上,有人将本罪罪名定为集资欺诈罪或非法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amp;确定罪名的规定》中,将本罪定为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且数额较大属于诈骗罪。财物被骗要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审查立案并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一、刑法规定:1.犯诈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