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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原则

2021-10-13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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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也是需要在管辖范围之内才能受理,否则就算申请了,也不能受理成功,那么劳动仲裁管辖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原则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依行政区划划分。《劳动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仲裁管辖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1、“三方原则”。就是由政府、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的一项基本原则。实行这一原则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

2、实行强制仲裁原则。在我国,经济合同等仲裁统一实行“自愿仲裁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强制原则,发生争议的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只要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3、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无论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签字盖章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便产生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举证的时限

1、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对其主张完成举证。

2、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3、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届满前提出。

4、当事人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时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时限,但延长时限最多不得超过7日。

5、因当事人未提交证据致使案件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审理需要要求持有该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或对该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指定时限内提供证据。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原则的相关知识,劳动仲裁管辖原则依行政区划划分,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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