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打听一下。我于2008年6月加入该公司。2018年4月1日,我接到电话通知,我因公司业务被解雇。赔偿金将由N加1支付。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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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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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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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请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赔偿金的数额有异议的,有权提起
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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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