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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故认定书对赔偿的影响

2018-05-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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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引发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判定,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赔偿有什么影响呢?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定性问题

  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公文书证,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直接设立、变更和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属于证据类型中的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并非行政决定,而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做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

  2、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主要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在分析判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与民事审判中分析判断侵权案件适用全部民事法规进行分析有所区别,而且,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民事诉讼中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完全相同。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该以什么归责原则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及其免责事由

  (一)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其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适用则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1、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即对于两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及担责大小。

  2、根据该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则是采取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以此决定是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二)新《交通安全法》第73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5、16条都规定了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从以下三个标准认定:

  1、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

  2、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3、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程度来确定的。

  而且在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上,在审理机动车致非机动车一方人员伤亡的案件时,应当贯彻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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