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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19点,发生了车辆撞上行人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逃走,伤者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2月10日死亡。 这件事该如何赔偿死者的经济损失? a.a

2020-06-28 07:44: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1]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以上八种行为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并在一些情况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者应当对伤者进行赔偿。
  •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的,例如: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X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亲属可以向肇事司机主张赔偿,赔偿项目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父母小孩的抚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