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是有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对股份公司而言非常重要,公司章程中会约定股东的分红权。那么,股份公司章程怎么设计股东分红权呢?股东请求实现分红权的可行性路径有哪些呢?下面将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章程中明确分红的比例或数额。
鉴于实务中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而仍然要求按照工商登记的认缴出资比例主张分红的纠纷频发,建议在章程中明确各股东的分红比例或数额。比如,在(2016)沪民终497号案件中,股东间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一方股东给予另一方股东固定收益,法院判决认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时间。
实际上,大股东可以从关联交易、任职薪酬、职工福利等方面获得“事实股利”[2],其并不关心股利分配,而小股东由于所持股权比例较小,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其股利收入往往难以实现,因此,督促大股东在合理时间内形成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是保护小股东分红权的重要途径。比如,在章程中可以载明,董事会必须每年第一个季度制订完成上一年的利润分配方案报经股东会审议批准,股东会必须在董事会报送利润分配方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议完成,并于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完成利润分配。
3、章程中明确公司不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
在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中,股东主张进行分红,需要举证证明公司有满足条件的盈利收入。而由于财务账册资料的专业性、复杂性,股东往往难以真实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建议在章程中载明,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就公司的账目资料进行审计,对审计结果,其他股东(大股东)均应予以认可,并且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从《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和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应先由董事会制订出利润分配方案,然后经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
1、提供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
2、提起强制盈余分配之诉
3、提起股权回购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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