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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2018-05-30 09: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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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务中,想要处理好一项纠纷,就得先弄明白此纠纷是属于哪种法律关系。在实践中,雇佣合同关系和劳务合同关系是很难区分的,尤其是双方当事人都为自然人时。而且,法律也没有明文清晰地界定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这就很容易使人发生混淆。那么,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惑。

  一、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侵权责任规责原则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雇主的责任要重于接受劳务的一方。

  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侵权责任减轻条件不同

  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由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提供劳务一方的自然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过失,而接受劳务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接受劳务的一方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在雇佣关系中,只有在雇员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前提下,雇主才能减轻自身的赔偿责任。

  因此,雇主减轻责任的条件要严于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

  三、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责任,并不涉及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在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雇员的责任也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

  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并且对它俩进行区分对司法实务中纠纷的处理很重要。一般来说,劳务合同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而雇佣合同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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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雇佣合同跟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您好,一、主体资格的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在雇佣合同中,其主体并不具有上述的限制,雇佣合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性和依附性。二、国家干预的力度不同,劳动合同的建立虽然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强调国家意志的主体地位。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干预贯穿于劳动的始终。而在雇佣合同中,主体双方是完全平等的,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的过程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主,国家基本不做干预。三、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关系的处理受《劳动争议仲裁法》的调整,而且其处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对于劳动争议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当事人方可起诉。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争议则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调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可直接诉诸于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四、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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