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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成立条件有哪些

2019-10-28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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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法律中,行为人如果出于正当防卫的情节下伤了别人是不会构成犯罪的,并且在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这种行为称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成立条件有哪些?找法网带您了解。

  一、特殊防卫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二、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殊要件

  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

  2、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

  3、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4、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5、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

  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进具备,才能构成绝对正当防卫。

  总之,特殊防卫的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因素的有机统一。上述四个方面是成立特殊防卫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这是正确行使特殊防卫权,见义勇为,维护公民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必须掌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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