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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2019-10-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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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防卫是国际赋予公民在面对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防卫行为造成的行凶者的伤亡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由于涉及到了个人的伤亡,所以特殊防卫的规定严明,特殊防卫的注意事项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一、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成立特别防卫,需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二、特殊防卫的注意事项

  1、特殊正当防卫不适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

  2、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

  3、“行凶”:指杀人与重伤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对于暴力造成一般重伤的,不包含在“行凶”之内。

  例如,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即属于重伤,但当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时,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4、只有当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与重大的身体安全)时,才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

  5、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须属于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对之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6、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备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违法行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备有责性。但是,应当严格限制对缺乏有责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当防卫。

  7、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以上便是特殊防卫的成立条件及注意事项,不过实践中要认定特殊正当防卫要结合司法解释以及事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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