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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

2019-10-28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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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会为大家带来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介绍,欢迎阅读。

  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

  特殊防卫,也称“特别防卫”或“无限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

  第一、特殊防卫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首先,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人身安全的。即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人身权利之外的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对其他合法权益的不法侵害行为采取防卫行为的,适用一般防卫的规定。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的一个重要特征。如抢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对抢夺行为进行的防卫则不应当适用特殊防卫。

  其次,针对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暴力性,属于严重犯罪行为。

  这与一般防卫的只属“不法侵害”有明显不同。如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均属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指出的是,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应作广义理解,它不仅仅指这四种犯罪行为,也包括以此种暴力行为为手段的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此外,针对人的生命、健康采取放火、爆炸、决水等其他暴力方法实施侵害,也是具有暴力性的侵害行为。

  最后,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特殊防卫。因此,对“行凶”行为要注意区分危害的严重程度。该款规定的“行凶”行为仅指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非法伤害行为,如使用凶器暴力行凶,有可能致人重伤的伤害行为。

  以上就是特殊防卫的法律特征介绍。只要符合以上条件,则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手段、造成的结果法律不予限制,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也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特殊防卫区别于一般防卫在防卫后果上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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