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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2019-02-22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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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书遗嘱简单来理解就是自己拟订的遗嘱的各项内容。在我国就关于自书遗嘱有着明确的规定,由于遗嘱的特殊性,自己写的遗嘱如果写不够严谨很有可能就没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写自书遗嘱必须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自书遗嘱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1、自书遗嘱最重要的是立遗嘱人必须为具有相应的遗嘱能力,也就是立遗嘱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应当注意的事,该行为能力指的是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如果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之后变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符合其他条件的,该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必须要注意的事项

  2、遗嘱必须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相应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是防止被继承人在去世后对相对弱势的继承人的保护,该条规定应当属于强制性的规定。也就是说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先保留该部分的份额,然后才对剩余的份额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分配。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不是立遗嘱人在胁迫、受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也不能是伪造的遗嘱,如果遗嘱被篡改,篡改的内容也是无效的。这种要求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的独立的并且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以上情况都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4、立遗嘱人说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立遗嘱人不得处分他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如果涉及他人的财产,说涉及的部分是无效的。最常见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说做的遗嘱只能就其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个人部分的财产进行遗嘱处分,对另一方的处分无效。

  5、自书遗嘱必须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书遗嘱所有内容的书写包括全文,以及签名,甚至日期,均要求为本人亲笔所写。当然这种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实践的检验,稍嫌严格,因此其后出台的继承法解释,对该条也做了扩充性的解释,如解释的第35条和40条均作了相应的宽松的处理,而根据最高院的相关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于自书遗嘱要求必须亲笔书写的把握程度稍有放松。但这条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也要求立遗嘱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亲笔书写内容,签名,日期等,这样也可以防止他人伪造、添加、篡改遗嘱的内容。

  二、自书遗嘱的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即遗嘱是基于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预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也必须由本人在遗嘱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而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因此失效。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

  6、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三、自书遗嘱的效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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