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2021-06-15 08: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一方明示违约等情形导致合同解除的,那么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免除法律责任。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为重要,如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实现,于此情形,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也应如此。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针对某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二、合同终止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权利义务消灭,未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再履行。

  (二)合同附随义务发生,并进入履行阶段。

  (三)合同终止后,当事人的特定权利和合同的特定条款仍然有效。例如: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合同终止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应当注意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算条款是合同中相对独立的部分。所谓结算条款,就是当事人把某个时期的各项经济收支往来核算清楚的约定;清算在此意指金钱债务的了结。同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一样,合同中结算和清算都不因合同的终止而影响其效力。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

  在合同法中至规定了“法律规定期限”或“约定期限”,还提到“合理期限”,但合理期限具体多久并未做出明确界定。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为: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则在三个月的”犹豫期“内没有行使”犹豫、反悔、解除,等权益的,则合同的解除权消灭。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原因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