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解释第六条

2020-07-21 21:13: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 融资租赁纠纷处理的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四种,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一般建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可前往法院起诉解决。
  • 对融资租赁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