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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担保方式

2021-07-09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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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的,那么出借人往往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借款人有三种担保方式可以进行选择。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借款合同担保方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借款合同担保方式

  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连带责任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是一般保证,即贷款人和保证人约定,在借款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借款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的范围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抵押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转让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的担保方式。以下权利可以设定质押: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

  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后,其风险都是由贷款人承担。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的采用担保的方式。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真实地提供保证;对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进行认定、核实,查明其产权证明并对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只有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才可以不提供担保。因此,金融机构借款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担保的方式。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当事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担保问题作出约定。

借款合同担保方式

  二、担保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三、借款合同中担保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2、客体违法,抵押财产是担保法禁止的;抵押或质押财产是赃物或遗失物。

  3、内容违法,如债权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使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扣担保的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借款合同的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保证,另外两种则是担保物权,也就是抵押和质押两种方式。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借款合同担保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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