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一些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驳回,但是法院驳回起诉后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呢?为什么法院会驳回这些案件,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法院驳回起诉后的诉讼时效怎么计算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如果法院驳回起诉,那么应该从驳回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有仲裁协议的;
7、属于劳动争议的;
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9、重复起诉的。
可以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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