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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是怎么回事

2020-10-26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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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分子获得假释并不是意味着犯罪分子的刑罚执行完毕了,而是换另一种方式执行刑罚,也就是狱外执行,拥有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需要遵守考验期的规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假释考验期是怎么回事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假释考验期是怎么回事

  假释考验期,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83条规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是怎么回事

  二、假释的执行时间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同时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特殊情况”应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现;

  2、罪犯已经基本丧失活动能力,并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会再危害社会;

  3、罪犯有专门技能,有关单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除外;

  5、为了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对未成年罪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犯罪时未成年,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6、为了政治斗争的需要,对某些具有外国国籍或不属于大陆籍的罪犯而适用假释;

  7、其他特殊情况。

  三、假释的法定程序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假释就是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人身自由,但是相应的必须进行考察,而这个考察期间就是称之为假释考验期。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假释考验期是怎么回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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