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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为什么不成立累犯

2019-03-0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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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生活中由于我国刑罚是以教育为主,在行为人犯罪之后进行改造后还是仍不思悔改,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对社会或者他人在造成危害而犯罪的行为人。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在假释期间不构成累犯。那么假释考验期为什么不成立累犯?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假释考验期为什么不成立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为什么不成立累犯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第八十五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因此,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都不构成累犯。

  假释考验期结束后犯新罪的才构成累犯。

  二、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

  1、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无论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撤销假释,对新罪作出判决,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假释犯在原判决前还有没判决的罪,而且没被判决的罪没有超过追诉时效,也应当撤销假释,对没有判决的罪作出判决,将未判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4、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假释犯遵守关于假释的各项规定,没有以上所说的三种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三、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

  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希望上文的假释考验期为什么不成立累犯、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处理以及累犯的构成条件的内容会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在线的律师会随时会对于疑问进行专业的律师咨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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