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2019-03-21 10:2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9898

  我们都知道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条件的犯罪分子附条件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获得假释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这段期限就是假释考验期。那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怎么样的呢?假释考验期内的法律规定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一、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

  对于无期徒刑减刑后再被假释的,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少于10年的,其考验期限为余刑;如果其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多于10年的,其考验期限为10年。

  二、假释考验期内的法律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三、假释考验期的职责

  1、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漏罪;

  2、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3、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上述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四、假释的适用条件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五、假释的程序

  1、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具体事实,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之上作出是否予以假释的裁定。

  3、假释裁定书由审理案件法庭的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可以由法院直接宣告,也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宣告。

  4、法院应当将假释裁定书附本同时送达原判法院和服刑人所在劳改单位的检察机关。

  5、准予假释的裁定要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止日期。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