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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想问一下2013年动迁按2009年的拆迁条例,2013年评定到2018年才刚开始动迁,按哪一年的赔偿方法?

刑事辩护
2020-03-31 19:53: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企业拆迁补偿评估要注意什么呢?
      
    (一)搬迁准备阶段:
      ⑴ 因工厂的客户得知该企业搬迁的消息,从而对其交货能力缺乏信心,因此定单会逐步减少转移;
      ⑵搬迁企业不能在原地上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丧失了发展的赢利机会;
      ⑶由于工厂将要搬迁,对原材料的定货将逐步减少,这势必在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⑷由于工厂将要搬迁,企业管理层必然为此投入精力,因此影响了工厂搬迁前的生产管理;
      (5 )工厂新址建设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征地、规划设计、厂房基建、装修、工厂配套设施的建设等等。在这个阶段,企业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是从零开始,并曲线上升。
      
    (二)搬迁阶段:
      在搬迁阶段,工厂完全停工停产。业务收入为零,但,企业的另一些开支仍需要支付,包括:
      ⑴生产经营中仍需要支付的费用:
      A 、职工的薪酬(包括工资、福利、社保)以及当涉及职工后勤服务的建筑也需搬迁时、还需要保障职工的后勤需求;
      B、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
      C 、管理费用;
      D 、不在搬迁范围内的销售、营业网点的日常开支(房租费等)。
      
    (2)财务费用:
      因工厂搬迁贷款的利息支出。在这一阶段,搬迁对企业的影响和导致的损失曲线上升,可能达到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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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镇)政府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无上述手续的,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建设许可证”(具体时间以当地乡(镇)实施“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起始时间而定)给予补偿安置。除此之外,无手续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不给予补偿安置。  
    6、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给予补偿,但不列入安置范围;超过批准期限或未经批准擅自建造的临时建筑物,应在规定期限内一律无偿自行拆除。  
    7、上述1—6项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以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如实际的土地及房屋面积与有关证件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不符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由县国土资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进行裁决。
  • 征地拆迁补偿的标准有以下两种情况:
      
    1、房屋、建筑物补偿应当以相关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以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并依照有关补偿口径,计算房屋、建筑物实际应得的补偿费用。
      
    2、设备重置补偿拆迁管理条例中规定,设备搬迁安装费用应当按国家和当地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器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搬迁设备;二是不可搬迁设备;可搬迁设备因拆迁而引起的损失又可分为实物损失费和功能损失费。实物损失费包括拆卸费用、运输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功能损失费用包括搬迁引起的机器精度下降、不合格产品的增多。对于不可搬迁设备,拆迁会导致该设备的废弃,故应结合其成新和重置价,计算设备重置成新价,对所有人进行补偿。在拆迁的实际操作中,拆迁,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设备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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