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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

2021-06-18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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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如果并非专业人士或者是经常接触这方面的人,或许对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并不是特别清楚?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

  行政复议决定分四类: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

二、哪些案件不可以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可以行政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可以行政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申请怎么办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除了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外,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予以受理。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类型根据案件情况会作出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决定四种决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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