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为有: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找法网提醒您,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六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