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一般去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如果是对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同一上级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复议去哪个部门办理这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择一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复议是针对行政机关的法律行为,而不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
2.行政复议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
3.是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找法网提醒您,行政复议可调解,但是有一定的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此外,和解协议作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在经复议机关准许并终止行政复议之后,即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应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