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各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这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不符。行政机关应当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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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当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做出相应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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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时,应当向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根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施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
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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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