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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要资询一下离婚纠纷,我要找这这些方面的刑事辩护律师请律师打官司

刑事辩护
2020-02-08 20:24: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打离婚官司要注意事项。包括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哪一些离婚诉讼法院是不受理的。更多详细内容,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编辑为您介绍。 打离婚官司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法院暂不受理的离婚诉讼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要了解更多离婚相关,请点击:离婚
  • 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的证明(、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2、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3、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4、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5、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6、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注意下面几个问题。  
    1、在处理时应分析原因并认真疏导。  处理离婚纠纷,关键在于分析引起离婚的原因,根据分析的原因找出相应的对策进行调解。对于因思想认识等原因引发的纠纷,应对双方批评教育和指正,使其认识到自己在婚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促使其感情向好的方面发展。同时,还应针对具体情况给老人指出改变的途径、方法和机会,以获得对方的理解和谅解。对于那些因性格等因素导致的纠纷,则要从法律、道德、心理等方面进行疏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对于那些因子女的介入或者因与子女关系失调引发的纠纷,不仅要对介入的子女进行批评,使其认识到干涉老人婚姻的错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同时也要对老人进行指导帮助,使其协调好夫妻关系与子女关系。  
    2、应从化解矛盾角度出发加强调解。  离婚案件的审理,调解是必经的程序。法官主持调解往往能够更好的化解矛盾,弥合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体现法官对双方的情感关怀,有利于案结事了。因此,在审理比一般离婚案件更复杂的再婚离婚案件中,法官更应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后等各个诉讼阶段。对于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案件,从“情”入手,做好婚姻劝和工作,帮助双方寻找夫妻存在矛盾和形成原因,提醒当事人多看对方的优点,查找自身的不足,以家庭和子女为重,让他们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婚姻,理性的解决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百分之一的和好希望,法官就要百分之百的做和好工作,尽量使夫妻和好。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持要离婚,被告原则上同意的,只是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存在纠纷的,法官应多从子女的健康成长入手,引导双方着眼各自及子女的未来,相互克制、相互忍让,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更要作让步,在财产分割与抚养费的负担问题上,保持大度,同时向双方讲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让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调立场,逐步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减少和消除双方存在的分歧,实现调解的目的。  
    3、应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  在再婚离婚案件中,女性的劳动能力、身体条件较男性处于弱势,因而在调解、判决时多为女方考虑,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照顾。  
    4、要做好当事人双方及家属的思想工作。  对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也明知婚姻关系无法维持,一方仅是为了离婚时占主动或者企图获取不应获取的利益,法官应向其讲明,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严格依照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平等的,如果依法判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企图获取额外利益,都是难以得逞的。另外,一般来说,离婚的老人都是由其子女作为诉讼代理人,双方子女在法庭上互相指责争执,帮着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赢取利益’,致使矛盾越来越激化。为此法官应从情理的角度,从做人的基本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观念出发,尽可能说服其子女放弃侥幸心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及家属一味向另一方索要高价赔偿作为离婚条件的,法官要大胆的予以否定,全面结合案件事实和感情状况作出适当的判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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