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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2018-05-1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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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合同出现违约情形,不必然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之外,还有对于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那么,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有哪些?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

  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亦有相关规定。

  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

  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

  (四)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又称约定免责事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分解开说,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其三,免责条款旨在排除或限制未来的民事责任,具有免责功能。

  以上就是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有不可抗力、权利人过错、其它;约定免责事由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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