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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2019-09-2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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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中处处都是交易,交易的的形成条件之一便是你情我愿,若是强买强卖便算不上交易,而是形成了一种犯罪,强迫交易罪。有人疑惑,强迫交易罪与寻衅滋事罪有什么区别?强迫交易罪又是怎么定罪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吧。

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一、寻衅滋事罪与强迫交易罪的区别

  1、主观故意不同。两者主观方面虽然均表现为故意,但强迫交易罪中行为人是通过强迫交易或服务活动达到获取非法利益之目的,其犯罪故意具有明显的获利性;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带着一种破坏公共秩序心理,蔑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逞强争胜,寻求刺激的目的。

  2、实施手段不同。强迫交易罪对公私财物的占有是间接的、有偿的,需要通过一定的交易活动,即需要较小的财产付出或提供服务;而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则是当场直接的、无偿的强行拿取或索要财物,其不需要进行交易活动。

  3、犯罪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犯罪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之财物,事先没有特定的目标;而强迫交易犯罪行为的对象则是与行为人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商品交易和服务活动的当事人以及这种交易或服务活动。

  二、强迫交易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注意事项:

  (1)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2)“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三、强迫交易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第226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强迫交易行为,决不能牵强附会地解释成寻衅滋事罪中的强拿硬要行为,借此来增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应该给予行为人其他形式的处罚,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平台在线咨询我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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