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房后,可以申请产权共有并办理登记。
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
按份共有和
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