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商标使用规定有注册人在使用过程中不得自行改变注册事项,经责令不改正的,撤销其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在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公司商标使用规定都有:
1.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和(R外加○)。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商标的使用年限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找法网提醒您,使用年限到期后,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前往当地的商标局,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的一种权利。并且该权利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使用证明材料通常有如下几种:
1.使用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有商标使用的、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3.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
4.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5.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