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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构成赌博罪吗

2018-05-30 18:37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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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赌博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的行为。随着网络日进发达,网络赌博的类型也是越来越多。网络赌博一般采用信用卡投注或电子划账等方式转移赌资。那么,网络赌博构成赌博罪吗?与一般意义上的赌博相比,网络赌博虽然是在虚拟空间进行,但其本质并无二致;只要达到了赌博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一样构成赌博罪。现由找法网小编进行说明。

  一、网络赌博常见的几种方式

  1、利用网站或APP,通过直播的方式把线下赌场搬上网络,赌客只要注册个人账户并充值后,即可参与赌博;

  2、基于体育竞技、福利彩票的结果等进行外围赌博,比如赌球网站等;

  3、不法分子恶意利用移动支付平台和网络红包,利用网络红包的随机性,进行押尾数大小、单双等形式的赌博;

  4、利用一些休闲游戏平台,不法分子通过盗号、外挂、作弊等非法手段获取大量游戏币,并向玩家兜售,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利用差价和“汇率”牟利。

  二、建立赌博网站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只要查明行为人建立了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赌客投注的,即可认定其属于开设赌场,而无论其发展的赌客数量有多少,赌客投注的次数有多少、投注的资金量有多大。

  实践中也存在这种情形,即行为人只是利用其获取的赌博网站的账号和密码,组织、招引他人在该账号内投注。对此,如果行为人既没有建立赌博网站,也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则不能认定其开设赌场;如果行为人符合《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前三项标准之一,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

  三、刑法对赌博罪的相关规定

  《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网络赌博共犯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

  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网络赌博只要符合赌博罪的法定情形,一样构成赌博罪;因为网络赌博和普通的赌博罪,在本质上没有区别;甚至还更具隐秘性和危害性。,而且跨地域、链接便捷、操作简单、资金划拨迅速,很难像传统赌博一样做到人赃俱获,这给公安机关查证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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