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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请求需要支付2万6千元吗?

专利
2020-01-30 10:5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 专利转让有很多好处,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科技成果转化专利本身技术含量高,经济价值高,前景广阔,而专利权人本人没有能力将其开发成产品时,若该专利技术被有实力的企业或者个人相中,则可经双方协商之后转让。比如据统计著名的苹果企业除了每年技术研发费用在数十亿美元之外,也通过大量的企业兼并收购了大量的专利技术。
    据称其核心技术大部分都是通过转让获取的。

    科技项目这就有一点“中国特色”,一方面为了鼓励经济转型,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设立了大量的科技型项目,申报成功后企业将获得免税、现金奖励等一系列的奖励。
    而申报这些科技型项目的前提就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另一方面我国每年申请的大量专利因为申请人的能力不足不能做成果转化,有供需关系就催生了这个市场的蓬勃发展。

    个人职称评定很多科研人员或者高校老师,在评定职称的时候都有一定的专利要求。

    企业评级某些行业评定资质的时候,会有专利方面的要求,而有的企业研发能力不足,自然需要通过技术转让来解决这个燃眉之急。

    升学、留学、留户口某些国内高校招收研究生,某些国外高校审核留学申请会因专利给予学生一定的加分,还有一些大城市如上海对毕业生留户口也有专利加分的政策。
  •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而受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  
    (一)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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