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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和成立的区别

2018-05-30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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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的设立和成立是法人的两个阶段,不过我们常常把它们混为一谈。打个比方,法人的设立就像是在胎儿的孕育期间,而成立就是婴儿的分娩出生之时。法人的设立和成立这两个阶段,在民商事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义。那么,法人设立和成立的区别是什么呢?现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一、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性质不同

  法人的设立是一种准备行为,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准备阶段”,因而这种准备行为既有法律性质上的,也有非法律性质上的;而法人的成立则不同,它属于法人产生的“形成阶段”,其行为性质均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为。

  二、法人设立和成立的要件不同

  法人的设立一般要有合法的设立人,存在设立基础和设立行为本身合法等要件;而法人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以及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等要件。因此,法人的设立并不当然导致法人的成立,当设立无效时,法人就不能成立。

  三、法人设立和成立的效力不同

  法人在设立阶段,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是非法人组织的行为,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设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如果法人不能成立,则由设立人承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而法人成立后即享有民事主体资格,所发生的债权和债务,由法人享有和承担。

  四、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是对法人成立的概括要求。包括符合法定的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是指法人设立的目的、宗旨、设立方式以及经营范围等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要件要求法人符合法定的程序。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种类、规模不同,其所需的财产和经费的要求也不同。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名称是法人成为特定化组织的标志,组织机构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实现的基础,场所是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地点。这些都是法人必须具备的。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设立可以说是法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法人成立的必经阶段;他们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法人的设立和成立的区别主要是在它们的性质、要件、效力、法律后果上的不同。只有法人成立了,该法人才能取得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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