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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2018-12-20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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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触犯了刑法那么就有可能有进行刑事拘留,这是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也就是刑事诉讼中的拘留,它是指执法机关在一定的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又称刑事拘留。那么,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哪个?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发拘留证;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再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执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可以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特殊情况的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可以执行拘留。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刑事拘留的执行权。特别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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