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咨询

我1992年上班,不是普通工人,8年工作,单位丢了我们的档案,现在没有相关证据,只有相关的官方工人证书,可以去社会保障局填写社会保障吗?

社会保障
2020-06-14 19:08: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怎么补办?   【所需材料】   单位应提供:   
    1、重新补签的劳动合同书;   
    2、终止、解除合同文件。   【办理程序】   
    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依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建立档案目标,负责组织收集补办人认定应提供的有关凭证、证明材料,并提供申请补办认定档案职工的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户籍底案和个人补建档案的履历自述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后认为提供材料不充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由申请单位继续收集补充材料。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7、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8、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 工资卡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新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2、办理好缴费登记手续后,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日至15日内,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日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单位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扣除后代为缴纳。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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