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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侵权商标罪,假冒商品额度实际上额度40万内

商标
2019-11-30 21:04: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达到本规定立案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即销售收入,下同)数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应予立案:
      
    (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犯罪人通谋,为其提供制造、销售、使用、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一)项所列行为,非法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本规定第二条第
    (三)项所列行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虽未达到第二条第
    (一)、
    (三)项或第三条规定的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
      
    (一)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假冒他人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的;
      
    (三)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 明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盈利为目的销售,构成侵权,不但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销售了“不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能够提供该商品的合法来源,仍然构成侵权,需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即停止销售、销毁产品),但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对被侵权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处罚数额计算的方式有三种:  
    1、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前两种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司法实践中由于商标权利人获取证据的种种限制和困难,依据前两种计算方式处罚侵权人的不多;而依据第三种方式计算的,由于仅规定了最高额限,而没有最低处罚标准,侵权人常常只需承担极低赔偿费用,侵权处罚与侵权获利相比,很低,侵权不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导致企业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到位,维权也常常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商标权人维权成本高,对于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性不高。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的普及、国家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品牌质量的提升。为确保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提高处罚的标准,严厉惩处侵权行为,为我国商标知识产权战略的长足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提高我国品牌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建议:  修改《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增加对注册商标侵权行为处罚数额计算和处罚方式,对于第
    1、第2款所规定的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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