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咨询

现在我已经与某个人合伙建厂,该合伙人未经我同意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造成数十万损失。我应该让他自己承担损失吗?合伙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禁止任何合伙人未经所有合伙人同意,以合伙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要求合伙人赔偿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2-06-29 08:48: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有限合伙企业人是由普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也就是以前的合伙人的条件,主要是自然人,因为是涉及到对企业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在具体要求上是比较严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伙人无法承担责任,这样的话债权人的利益有时就得不到保护
  •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法定代表人违反章程或法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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