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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2020-11-23 17:23
找法网官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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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很多罪名都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量刑标准,有些罪名是明确规定了量刑加重情形,例如绑架罪、抢劫罪等罪名,都是存在加重情节。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2、杀害被绑架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二、刑法绑架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可从犯罪构成两阶层体系分析,先分析客观要件,再到主观要件,即先进行事实判断,在进行价值评价。

  1、绑架罪的客观要件: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提出索要财物或重大不法要求。对象是任何自然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等特殊关系的人。

  (1) 一般认为,扣押人质,索取微不足道的财物或者其他轻微不法要求的,不宜认定为绑架罪。符合非法拘禁罪等罪构成要件的,以其他罪名处理。如行为人借岳母来访之机,不准岳母回家,要求妻子早日从娘家返回的,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绑架不要求使被害人离开原来的场所。

  (3)绑架行为应具有强制性,包括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实力控制等行为。如对于缺乏或丧失行动能力的被害人,采取偷盗、运送等方法。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或者手段轻微达不到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第3款专门明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2、绑架罪的主观要件:故意,并且需要具有利用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包括单位乃至国家)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的意思。行为人不具备这一意思,在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行为,不成立绑架罪,视其行为性质认定为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

  3、绑架罪的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绑架行为,不以犯罪论处。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那些行为会构成绑架罪

  1、使用暴力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直接实施暴力,违背被害人意志而劫持他人的行为;

  2、使用胁迫手段绑架他人,即对被害人实施精神强制,使之不敢反抗,违背被害人意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3、使用麻醉手段绑架他人,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注射、强制或欺骗服用麻醉药物的方法,使被害人不知反抗,非法劫持他人的行为;

  4、欺骗方法,即以虚构事实,制造假象的方法将受害人骗至某一地点控制起来以要挟他人的行为;

  5、偷盗婴幼儿,即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不满6周岁的婴幼儿挟持到一定地点控制起来要挟他人的行为;

  6、其他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杀害被绑架人,对于这种情形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绑架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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